国家政策
四川洪永商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宾市生态情况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珙环罚〔2021〕06161号
 
  四川洪永商贸有限公司:
 
  社会名誉代码:91511526MA68Y38930
 
  法定代表人(卖力人):何启恒
 
  身份证号码:512533198212301319
 
  地点:珙县巡场镇中坝村7社
 
  一、犯罪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6月16日对你公司举行了观察,发现你公司实行了如下情况犯罪行为:
 
  你公司在应用运送带将宏能煤矿的矸石输运至洗选厂当面的煤矸石堆场过程当中,运送带未密闭,运送带下料口间隔大地较高,煤矸石着落发生粉尘,现场未融合雾炮机等削减、掌握扬尘的装备。
 
  以上事实,有现场搜检(勘验)笔录、扣问笔录、现场搜检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违背功令
 
  你的上述行为违背了《中华国民共和国大气玷污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的划定。
 
  我局于2021年7月30日以《宜宾市生态情况局行政惩罚事前见知书》(宜珙环罚告字〔2021〕06161号)见知你报告辩论权。
 
  三、惩罚依据及决意
 
  依据《中华国民共和国大气玷污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的划定,根据《四川省生态情况行政惩罚裁量规范(今年版)》。我局决意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惩罚:
 
  罚款国民币贰万贰仟叁佰元整(:22300.00)。
 
  四、推行方式和限期
 
  限于接到本惩罚决意之日起15日内,到宜宾市珙县生态情况局开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普通缴款书,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过期不交纳罚款的,我局能够凭据《中华国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划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惩罚款。
 
  收款银行:宜宾市贸易银行珙县支行
 
  户名:珙县财务局
 
  账号:2011003100241
 
  你如不平本惩罚决意,可在收到本惩罚决意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宜宾市国民政府大概四川省生态情况厅请求行政复议,也能够在6个月内向宜宾市叙州区国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行政复议大概提起行政诉讼,一直止行政惩罚决意的实行。
 
  过期不请求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推行本惩罚决意的,我局将依法请求国民法院强迫实行。
 
  宜宾市生态情况局
 
  2021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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