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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某贸易公司诉绥芬河某进出口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打印]添加时间:2021-09-27   有效期:不限 至 不限   浏览次数:205
   基本案情
 
  四川某贸易公司系四川自贸区青白江铁路港内专门从事大宗货物贸易的企业,绥芬河某进出口公司系一家专门从事俄罗斯木材贸易的大型跨境公司。2019年5月14日,双方签订《采购合同》,约定四川某贸易公司向绥芬河某进出口公司购买100个火车集装箱俄罗斯进口木材。合同履行中,四川某贸易公司先后向绥芬河某进出口公司支付了货款500余万元,并接收了第一列51个集装箱木材,但因卖方绥芬河某进出口公司逾期交货,且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等,买方四川某贸易公司向法院提出解除案涉合同、支付违约金、退还预付款等诉请。诉讼中,绥芬河某进出口公司以买方存在迟延收货、迟延付款等问题,向法院提出解除案涉合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反诉请求。
 
  裁判结果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货物交付地点及方式符合《采购合同》约定,并不存在迟延交货情形。涉案木材为天然树木初加工而形成的板材,存在开裂、结痂的情况通常属于自然现象,这种情况仅会影响木材等级的确定,并不一定说明木材质量不合格。此外,双方在《采购合同》中约定“质量标准:执行国标”,合同解释上应理解为木材质量标准执行我国国家标准,而不应适用俄罗斯木材质量标准。本案中绥芬河某进出口公司并未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四川某贸易公司存在拖延、拒绝收货的行为,以及其主张的损失与四川某贸易公司收货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故作出一审判决:案涉《采购合同》解除,绥芬河某进出口公司向四川某贸易公司退还预付款50万元,四川某贸易公司向绥芬河某进出口公司支付违约金903.71元。宣判后,四川某贸易公司提起上诉,后撤回上诉。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四川自贸区内首例跨境大宗货物贸易纠纷案,发生在我国大力推动中欧班列尤其是中国与欧洲及”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的集装箱国际铁路联运班列发展背景下。本案审理中通过严守契约自由,尊重国际交易惯例,明确了集装箱货物交易中“掏箱入库”等交易规则的认定;通过对中国林科院标准制定专家的深度访谈,进一步明确了涉及国际货物交易的质量标准认定,从而厘清跨境集装箱货物交付、跨境大宗货物质量标准适用等问题的裁判规则,并以此推动中欧班列跨境大宗货物交易规则的公平、高效、可预期,充分彰显了司法个案对自贸区国际化营商环境的优质服务保障。